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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

发布日期:2014-04-1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GBZ/T 189.2-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前 言

本部分是在GB18555-2001《作业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 GB18555-2001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姜槐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的测量。但不适用于环境辐射及作为医疗和诊断为目的辐射。
2 测量仪器
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测量对象的测量仪器,即量程范围能够覆盖10V/m~1000V/m和0.5A/m~50A/m,频率能够覆盖0.1MHz~30MHz的高频场强仪。
3 测量对象的选择
3.1 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测量方法
4.1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位场强时,一般测定头部和胸部位置。当操作中其他部位可能受更强烈照射时,应在该位置予以加测。
4.3 测量高频设备场强时,由远及近,仪器天线探头距离设备不得小于5cm,当发现场强接近最大量程或仪器报警时,应立刻停止前进。

4.4 手持测量仪器,将检测探头置于所要测量的位置,并旋转探头至读数最大值方向,探头周围1m以内不应有人或临时性地放置其他金属物件。磁场测量不受此限制。每个测点连续测量3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应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的最大值。若测量读数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延长测量时间,取三次值的平均数作为该点的场强值。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高频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测量结果处理

不同操作岗位的测量结果应分别计算和评价。

7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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