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本监测中心具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污染物的CMA资质。其中包括:PM10、臭氧、总悬浮颗粒物等污染物。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的修订要点
( 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 2016-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2012年2月,国务院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增加了PM2.5值监测。
目次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5 监测
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7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0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废止。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 年2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2]
详细标准内容请参阅参考资料
调整限值
新修订的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调整内容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与现行标准相比较,新修订后的标准草案作了如下调整:
一 是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并入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二 是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三 是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
四 是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标准,增加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五 是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规定新标准发布后分期分批予以实施。[3]
【2】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去、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类别: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2类区适用2级浓度限值。一、2类区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详见本标准中的表1和表2。
1、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及浓度限值
(1)SO2 : 1小时平均(μg/m3): 一级为150 2级为 500
(2)NO2 : 1小时平均(μg/m3): 一级为200 2级为 200
(3)CO : 1小时平均(mg/m3): 一级为10 2级为 10
(4)O3: 1小时平均(μg/m3): 一级为160 2级为 200
(5)PM10 : 24小时平均(μg/m3): 一级为50 2级为 150
(6)PM2.5 : 24小时平均(μg/m3): 一级为35 2级为 75
上述6项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2、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及浓度限值
(1)TSP: 24小时平均(μg/m3): 一级为120 2级为 200
(2)NOX : 1小时平均 (μg/m3) : 一级为250 2级为 250
(3)Pb: 季平均 (μg/m3): 一级为1 2级为 1
(4)BaP : 24小时平均 (μg/m3): 一级为0.0025 2级为 0.0025
上述4项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实施方式。
【3】各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1)SO2 : HJ482 ; HJ483
(2)NO2 : HJ479;
(3)CO : GB9801
(4)O3 : HJ504 ; HJ590
(5)PM10 : HJ618
(6)PM2.5 : HJ618
(7)TSP2 : GB/T15432
(8)NOX : HJ479
(9)Pb: HJ539
(10)BaP : GB8971 GB/T15439
【4】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1、1小时平均的污染物: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2、24小时平均的污染物:每日至少有20小时的平均浓度或采样时间。
【5】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镉(年平均浓度):一、2级为 0.005 μg/m3
汞(年平均浓度):一、2级为 0.05 μg/m3
砷(年平均浓度):一、2级为 0.006 μg/m3
六价铬(年平均浓度):一、2级为 0.000025 μg/m3
氟化物(1小时平均浓度):一、2级为 20 μg/m3
【6】同步实施HJ 633—2012 2016-01-01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 HJ 633—2012 2016-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同步实施。
本检测中心具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CMA检测资质,可以检测3项的环境污染物。欢迎你来委托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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